我国于1993年初开始进行了《中国成年人体质测试标准》的研究工作,并将其作为当时即将在 全国实施的《全民健身计划》的一个组成部分。该研制工作于1995年基本完成,并于1997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市进行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。 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中提出“实施体质测定制度,制定体质测定标准,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”。在1994年中国职工体质调研的数据基础上,国家体委编制了《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》。现有国民体质监测标准包括: 中国3-6岁幼儿体质测定标准;7-23岁在校学生体质测定标准;20-59岁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;60岁以上的老年人体质测定标准。
1997年,原国家体委在推行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的基础上,在全国19个省(区、市)建立了成年人体质监测中心和150个监测片,436个监测站,首次对18岁至60岁的成年人进行体质测试与评定。被测的成年人中,有71. 4%的人达到了合格级以上的标准,从而进一步了解了我国成年人体质的状况。2000年,我国进行了范围最广、人数最多、科学性和权威性最强的一次国民体质检测活动,在全国450个监测点进行。总人数达50多万人,被监测的人群为3至69岁,共4个年龄组,监测工作分仪器检测和问卷调查,成年人包括身高、体重、胸围、腰围、臀围、皮褶厚度、脉搏、血压、肺活量、台阶实验、坐位体前屈、握力、闭眼单脚站立、选择反应时和一分钟仰卧起坐等。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于2003年11日颁布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。 制定并施行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,是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又一具体措施,标志着中国群众体育科学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。同时颁布了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》。 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的适应对象年龄为3至69岁,根据不同年龄人群在体质方面的特征,分为幼儿、儿童青少年、成年和老年四个部分。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对人的体质的评定分为单项指标评分和综合评定两方面,均采用百分位数法制定,综合评定采用各单项指标得分按等权相加的方式制定。 体质测试指标 类别 | 3-6岁幼儿测试指标 | 形态 | 身高 体重 | 素质 | 10米折返跑 立定跳远 网球掷远 双脚连续跳 坐位体前屈 走平衡木 |
类别 | 20-59岁成年人测试指标 | | 20-39岁 | 40-59岁 | 形态 | 身高 体重 | 身高 体重 | 机能 | 肺活量 台阶试验 | 肺活量 台阶试验 | 素质 | 握力 俯卧撑(男) 1分钟仰卧起坐(女) 纵跳 坐位体前屈 选择反应时 闭眼单脚站立 | 握力 坐位体前屈 选择反应时 闭眼单脚站立 |
类别 | 60-69岁老年人测试指标 | 形态 | 身高 体重 | 机能 | 肺活量 | 素质 | 握力 坐位体前屈 选择反应时 闭眼单脚站立 |
*7~19岁儿童青少年部分采用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。
体质评价的方法 体质测试的评定方法有两种:单项评分和综合评级 单项评分包括身高标准体重评分和其他各单项指标评分,采用5分制。 综合评级根据受试者全部单项指标的总分进行,评定等级分为四级:一级(优秀)、二级(良好)、三级(合格)、四级(不合格)。任意一项指标无分者,不进行综合评级。各组别综合评定标准见下表。
组 别 | 年 龄 段 | 等 级 标 准 | 不合格 | 合 格 | 良 好 | 优 秀 | 幼 儿 | 3~6岁 | < 20分 | 20~27分 | 28~31分 | > 31分 | 成 年 | 20~39岁 | < 23分 | 23~29分 | 30~33分 | > 33分 | | 40~59岁 | < 18分 | 18~23分 | 24~26分 | > 26分 | 老 年 | 60~69岁 | < 15分 | 15~20分 | 21~23分 | > 23分 |
--单项评价的项目 ·身高和体重的评价 ·呼吸机能评价 ·心肺功能适应能力评价 ·握力的评价 ·男子肌肉耐力的评价(俯卧撑) ·女子腰腹肌力量评价(仰卧起坐) ·下肢爆发力素质评价(纵跳) ·身体柔韧性评价(坐位体前屈) ·平衡能力的评价(闭眼单脚站立) ·反应能力的评价(选择反应时) 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》
关于印发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》的通知 体群字[2003]69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体育局、教育厅(教委)、民委、民政厅(局)、劳动局、农 业厅(局)、卫生厅(局)、工商局、总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: 现将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在国民体质测定工作中遵照执行
体育总局 教育部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 卫生部 工商总局 全国总工会 团中央 全国妇联
二00三年七月四日
◎ 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
第一条为推动和规范《国民体质测定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的施行工作,指 导国民科学健身,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,提高全民族的身体素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《标准》适用于3至69周岁国民个体的形态、机能和身体素质的测试与评定, 按年龄分为幼儿、青少年、成年人和老年人4个部分,其中青少年标准为《学生体质健康 标准》。 第三条施行《标准》坚持科学、规范、安全、便民的原则。 第四条提倡国民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基础上,定期按照《标准》进行体质测定。 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体质测定的可不进行体质测定。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《标准》施行工作。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《标准》施行工作。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施行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工作。 国务院卫生、民政、劳动保障、农业、民族等部门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社会团体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《标准》工作。 第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与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结合进行;扶持 建立体质测定站;培训体质测定人员;划拨用于施行《标准》的专项经费;收集并统计分 析施行《标准》的信息资料。 第七条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作为工作职责。 体育教学、科研等单位应当做好施行《标准》的科研、培训和指导工作。 第八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作为社区建设的内容,全国城市体育先 进社区和有条件的社区应当建立体质测定站,发挥居民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,为 居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。 第九条县、乡镇应当将施行《标准》作为农村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,与农村医疗卫 生工作结合,创造条件建立体质测定站,为农民提供体质测定服务。 第十条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有组织、有制度地开展体质测定工作。 第十一条体质测定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 (一)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人员; (二)有符合体质测试项目要求的器材和场地; (三)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护的条件; (四)有测试数据处理及健身指导的设备和人员。 第十二条开展体质测定应当严格按照《标准》规范操作,为受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 给予科学健身指导;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;对受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。 第十三条从事营利性体质测定服务的,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, 并接受其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 第十四条对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和单位可将《标准》作为招生、招工、保险等体 质考核的参考依据。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、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《标准》施行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。 第十六条《标准》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,其中青少年部分由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制定。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可参照《标准》制定适用于特定人群或地区的体质测定标 准。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4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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